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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乡居民养老有“办法”

  • 更新时间:2014-10-11 浏览量:275次
  •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从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西宁市已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据此,西宁市建立了统一的实施办法,该办法从拓宽个人缴费、提高政府补贴等方面做出规定,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更好地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生活。该办法自2014年10月23日起施行。

      参保范围:具有西宁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所在的区(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逐年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政府按年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每年按100元缴费的补贴30元,按200元缴费的补贴40元,按300元缴费的补贴50元,按400元缴费的补贴60元,按500元缴费的补贴70元,按600元缴费的补贴85元,按700元缴费的补贴100元,按800元缴费的补贴115元,按900元缴费的补贴130元,按1000元缴费的补贴145元,按1500元缴费的补贴165元,按2000元缴费的补贴185元。

      另外,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按3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额代缴。对参保人的最低缴费补贴30元和对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3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市财政承担20%。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按年度核算,补贴资金按年足额到位。对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不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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